被告某电器公司长期从
原告杨某处购买铝风扇叶及叶托,
后被告某电器公司多次
未按时支付原告杨某货款,
杨某将某电器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其支付货款175,031.6元。
原告杨某向法院提交的
证据有部分送货单、
其与被告某电器公司法人的
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
全部为间接证据,
被告某电器公司坚持认为
“没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
无法确定欠付货款金额,
法院应当判决杨某败诉”,
且在法院给双方留足了
对账时间的情况下,
被告某电器公司依然搪塞推诿,
消极应诉。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杨某提交的送货单
虽没有被告某电器公司
签字、盖章确认,
但杨某的多次催款,
某电器公司均处于
消极、懈怠状态,
既未明确要求对账,
亦未明确指出单据
或账目存有瑕疵,
综合考量原被告的陈述
及举证情况,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间
前后连贯、统一,
并无矛盾,
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故判决支持原告杨某
要求被告某电器公司支付货款
175,031.6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
可能很多人也和被告一样,
认为原告没有直接证据
就无法胜诉案件,
故而罔顾事实、逃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
法院审核证据,
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
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结合相关事实,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
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遂作出如上判决。
在此提醒大家,
在经济交往中,
要秉持诚实信守承诺,
共同营造相互信任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