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生摘果机是农民朋友的好帮手,对农村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但有人却瞄上了里面的配套电机,专门盗窃用来牟利。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赔各受害人经济损失合计21911.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9月,被告人牛某多次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邓州市、内乡县、镇平县,将8名受害人所有的花生摘果机内配套电机盗走,分别以5416元、2215元、1723元等价格销赃给他人,得款9050元。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191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取得不法钱财,而去盗窃他人财物的人,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农业机械尽量放在有监控设备覆盖的区域内,如发现被盗,要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