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我国制定和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尤其是在当前工伤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来认定工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请看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件工伤认定案。
案情介绍:
杨某生前系镇平县某中学的政教副校长兼班主任。
2月16日是该校开学返校的时间,当天下午,杨某参加教职工会议后根据学校安排召集政教处人员晚饭后继续商议第二天开学相关事宜。
晚饭后,杨某将女儿送至住处(校内教师公寓)后在前往政教处的途中突发疾病后死亡。
因人社局认定杨某不属于工伤,杨某亲属将人社局诉至法院。
法槌敲响时:
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当天一直处在工作岗位安排学生返校工作以及为第二天开学做准备工作,杨某的岗位职责决定了其工作岗位不是一个处所和位置。事发当日杨某将女儿顺路送至教师公寓的行为符合常情,并不当然构成去加班开会的中断,仍属于在工作状态,杨某为了单位利益,接受领导指派在去加班时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应予认定工伤。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而在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时,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应当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如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