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年1月份,柴某某办理了7张银行卡(包含U盾、手机卡),并将这7套银行卡以每张银行卡每月300-500元的价格,出租给他人用于过账非法资金。柴某某非法获利1500元。经审计,柴某某银行卡共过账非法资金900余万元。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等规定,判处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元。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帮信罪”继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已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第三大罪名,呈低龄化特征,在校学生涉案较多。在此特别提醒大家,远离两卡行为,远离帮信犯罪,别贪图蝇头小利,切莫毁了大好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