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鹤壁甲公司、鹤壁乙公司、鹤壁丙公司分别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管理人在进驻上述三家公司后,经调查发现三家公司在人员、财物、办公地点等方面高度混同,申请法院启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
山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鹤壁甲公司、鹤壁乙公司、鹤壁丙公司虽登记为彼此独立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但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三家公司存在相同的工作人员、相同的办公场所等情形,组织机构混同;三家公司经济往来密切,存在相互转移财产的情形,财务高度混同;三家公司从事的均是同一种业务活动,业务混同;三家公司为关联企业,财产归属不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现三家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和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三家公司应当予以合并破产清算。合并破产清算有利于厘清公司的债权债务,有效推进破产清算的进行。管理人提出的合并破产清算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法官说法:关联企业以企业集团形态经营已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以集团结构经营可以弥补不发达市场制度,降低交易成本,锁定经营风险,优化自愿配置,避免独立企业间竞争中产生的社会成本与市场损耗,获取更大经济收益。关联企业相互之间都会存在程度不同的控制关系。存在控制关系是中性概念,本身并不违法,更不能仅据此主张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只要在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违背市场经济规则、滥用控制关系的问题,即使多个关联企业同时破产,也要遵循《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的规定。但一些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对控制关系的滥用,将资产、债务等资源与责任在不同企业之间非市场化设定和转移,进行利益输送,导致法人人格的混同,损害相关企业,尤其是企业债权人的权益。这样,关联企业的独立破产就可能出现债务人的恶意逃债,各关联企业与负债情况失实,债权人之间不能得到实质公平的清偿。因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导致彼此间资产、负债无法区分。在破产清算案件中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更凸显出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