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在执行法官的多番释法明理下,女方主动返还了4万余元的彩礼。
2018年,谭某(男)和赵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同居。2019年2月,谭某提出结婚,并通过转账方式向赵某陆续支付了共计5万余元,还按照农村习俗给赵某购买了“三金”(金戒指、金项链、金耳钉)。随后,双方按农村习俗订婚并举行了订婚仪式,但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好景不长,订婚后没多久,双方就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几番争执下来,两人和平分手,这婚也就没结成。
“既然婚结不成了,那么把彩礼钱还给我吧!”此后,谭某向赵某提出返还彩礼,但赵某及其亲属均不同意,表示谭某转的钱是对赵某的赠予,不是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加之这笔钱已被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及举办订婚仪式等各类花费,所以怎么都不肯还。几经协商无果后,谭某将赵某起诉到了法院。惠济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赵某返还谭某彩礼43000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赵某却迟迟不愿退还彩礼。无奈之下,谭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在认真分析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系因情感纠纷引发,如果冒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可能激化双方当事人间的矛盾,对今后两人的生活带来更多不利影响,遂决定从情、理、法等多角度入手,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纠纷。
“一码归一码,对男方有意见可以跟他提,为这当了‘老赖’,让村里人指指点点的,对恁今后的影响也不好啊……”在执行法官融情于理的多番劝说下,被执行人赵某足额交纳了执行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提醒】莫让彩礼捆绑了婚姻
执行法官随后表示,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是缔结婚约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行为。在给付彩礼时,宜秉承自愿、自由、合理的原则,必要时可以进行协商,特别是注意结合男方自身经济状况支付。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男方给付彩礼,但女方最终不愿与其结婚的情况,也有一些在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进而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针对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提供彩礼方的经济状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的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及比例。
要注意,莫让彩礼绑架婚姻。支付合理数额的彩礼是传统习俗,但是,如果借婚姻名义索取高额彩礼,就违反了婚姻双方的诚信原则,需予以退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也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提醒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应当以自由恋爱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同时注意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铺张浪费、盲目攀比等不正之风,弘扬和谐社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