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
2019年10月,刘某与陈某预谋准备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亚兴路交叉口圣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盗窃,随后刘某又喊了两人一同。10月24日晚11时许,四人经踩点后一同骑电动三轮车来到该公司附近,四人翻墙进入该公司并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钳等工具剪开窗户护栏进入车间内,将放置在车间内的若干废铜及半成品铜盗走。次日,陈某将废铜卖出,剩余未卖出的半成品铜经四人商议作价给了刘某,后四人各分得赃款1.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