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许昌市中院关于诉调对接工作部署,怎么无限注册365游戏账号_速发365app下载_bet3365info法院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初步形成以“非诉引导、法院主导、敢于突破、建章立制、保障有力”为主要内容的“襄城模式”。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
自5月18日起至7月底,共办理各类纠纷115件,其中办理民事纠纷104件,其中诉前调解74件,立案后委托调解30件,经司法确认15件;办理行政纠纷10件,其中诉前调解4件,立案后委托调解6件;办理附带民事调解案件1件。
(二)机构及人员情况
成立诉调对接中心,有单独办公用房(面积90平方米,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电话、饮水机各一台,圆形审判桌一个,椅子30张,设有接待台和调解台、人民调解台、行业调解台、行政调解台、其他调解台。
诉讼对接中心归立案庭管理,设主任一名,由立案庭长兼任,设副主任两名,工作人员三到五名。
(三)工作流程
纠纷群众到诉讼对接中心后,由接待人员接待登记,祥细填表后根据纠纷情况、种类提出初步意见,报诉调对接中心主任审查批准;重大、疑难、复杂的,报主管院长审查批准。
诉调对接中心决定由哪个非诉调解组织调解后,出具非诉调解委托书,将纠纷群众指引到调解地点。平时可邀请非诉调解人员到诉调对接中心现场调解,非诉调解人员没有到诉讼对接中心的,接待人员要与非诉调解人员电话联系,而后告知诉讼群众具体位置;纠纷群众行动不便或情况紧急的,诉调对接中心安排车辆接送。
诉调对接中心对每起委托的纠纷跟踪管理,及时掌握情况,对需帮助的安排法官予以具体指导、联合调解,提高非诉调解效率和质量,对调解成功后,三日内整理卷宗,在诉讼对接中心统一保管。
二、模式特色
(一)非诉引导。开展非诉引导工作,将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归纳为“五个零”:零结怨、零障碍、零收费、零风险、零诉累。制成《非诉引导书》利用多种形式随时随地向广大群众发放,将群众引导到优先通过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上来,在全社会营造“大非诉”环境,使“厌诉”“少诉”乃至“无诉”成为一种时尚、一种趋势。
(二)法院主导。我院将诉调对接工作看作是审判执行职能的延伸,还是自己的主业,自己的活靠自己干,做好这项工作是本职所在。开展工作中不是等着上级法院和县委及县委政法委布置才干,更不是今天问问咋办、明天等等领导指示,而是按照自己的思路毫不犹豫地干。在与非诉讼调解组织对接上,主动上门,宣传诉调对接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让非诉讼调解组织感受到我院敢于担当的魄力,很快乐意参与进来。在组织非诉调解中,我院大力支持非诉讼调解组织,成为他们的坚强后盾,消除后顾之忧,确保他们全身心投入非诉调解工作中。
(三)敢于突破。我院打破常规思维模式,提倡想法越新越好,并大胆尝试。在机关大门口设立院长接待室,每天一名院领导、一名庭长值班接待,来院人员都经过接待室。接待室内专设律师调解室,协调司法局,每天至少派一名律师值班。院长接待后将群众直接引导给律师非诉调解,并根据需要指派其他法官或自己参与联合调解,诉与非诉调解无缝衔接。在刑事和解探索中,对一些被告人不能一次性退还赃款和挪用资金案,组织非诉讼调解力量主要是被告人所在单位的调解人员做调解工作,促使被告人与被告人所在单位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在先退还部分赃款的前提下立下分批分期还款计划,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建议。这种做法主要是给被告退赃提供一个喘息的机会,为以后各方筹款退赃调动积极性,最大限度在减少国家损失。同时,按刑事政策规定穷尽措施仍追不了赃的,被告人所在单位可提起民事诉讼追回损失,但一般是审判后基本没人管追赃了,况且啥情形属于穷尽追赃措施不好界定,以此为由立民事案件实际行不通。而这种方式和解后,被告所在单位依据协议即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目前,主要在挪用资金案件实践,下一步其他刑事案件逐渐纳入这种“放水养鱼”的模式中。
(四)建章立制。开展“开门纳谏”活动,通过“走出去、请进来”,运用走访、座谈、发放征求意见卡,设置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电子信箱等载体,广泛听取民意。开展“专题调研月”活动,在2012年6月以诉调对接为题开展专项调研,集中全体干警的智慧。按照“规范、高效、公开”的原则,制定《诉调对接工作章程》、《关于开展非诉引导工作的意见》、诉调对接工作登记本及台帐、非诉调解委托书、诉调对接卷宗归档细则、非诉调解人员管理制度等10项规章制度,保证了这一多元化调解组织规范高效开展工作。
(五)保障有力。把诉调对接中心当作一个正规庭室标准建立,并且硬件高于所有庭室现有条件。我院将诉调对接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及干警的绩效考核规定中,一月一考核,每月一通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每年确定保底资金30万元,不足部分时花时报;对调解纠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公务支出全额解决。争取县综治办、县委政法委及县综治办的领导和支持,将诉调对接工作纳入全县综合治理及平安建设考核中。协调非诉讼调解组织的管理单位将非诉讼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工作突出者晋级晋职年终评先嘉奖优先。
三、几点体会
(一)提高认识是关键。这项工作部署后,不少人认为这跟社会法庭工作差不多,将社会法庭的做法照搬过来就行了,或者是这些工作法院过去一直在做,经验总结一下就中了。实践证明,这项工作的内涵深得多,很多是需要大胆创新的。
(二)工作主动是前提。一些干警把这项工作看成是份外活,行动消极。实际上这是法院借助非诉调解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最终节省司法资源,并且堵住涉诉信访源头。基于法院的职能,应在这项工作中起主导作用,主动牵头、组织。
(三)建章立制是保障。这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新内容多,需要用制度规范起来,按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确保工作有条不紊。同时,改革成果要上升为制度,指导实践。
(四)形成合力是根本。非诉调解力量来自各个阶层,文化程度、综合素质、调解能力、待人接物等参次不齐,将他们根据特点因地制宜协调好,才能形成合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群众满意是标准。这项工作要开展好,一方面群众愿意接受非诉调解方式,另一方面非诉讼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确实方便、简捷、经济、快速、有效,群众满意。一些群众满意会带动更多的群众理解、支持、参与这项工作,成为不竭动力的源泉。
四、几点建议
(一)坚持“永不满足论”。诉调对接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特别是在取得成绩的时候,想得更多是还有很多不足,很多地方做得还不够好。只有这样,诉讼对接工作才能不断出亮点、出精品,才能不断进步、发展,才能不断完善、提升。
(二)进入“深水区”。我院诉调对接工作目前尽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总体上说都是处于“浅水区”,有些甚至还是在“水面上”。下一步要敢于沉下去,不要怕“呛水”。如对于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很多人担心评估报告对判决结果的预测与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结果不一致会带来负面影响,迟迟不敢去碰它。实际上评估员根据评估结果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它就是一种非诉讼化解矛盾纠纷方式,只要纠纷双方同意且平息纷争,法院不再作出判决,矛盾纠纷已化解,法院制定的判决结果如何对当事人的和解没有任何影响力,当事人也不会再去纠缠这些,那不是自寻烦恼吗。实际上法院一方面选好评估员,另一方面加强对评估员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评估报告对判决结果的预测与法院对判决结果的依法评定也不会差别太大,因为能担任评估员的必须是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或者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这项工作做好了,不仅提高判前和解率,而且提高服判息诉率,还减少涉诉信访率。
(三)抓住人员培训这个“牛鼻子”。毛主席说过: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诉调对接工作做得如何,相关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一方面加强对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及其他庭室相关人员的培训,重点是主动服务意识及沟通协调、统筹各方、组织指导、规范管理等能力,很好地将非诉讼调解力量团结、联合起来。另一方面加强对非诉讼调解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培训,重点是爱岗敬业、服从管理、热心公益、乐于助人、提升威望等方面及调解能力、调解技巧、调解艺术、调解效果等,对业务培训主要通过集中培训、岗位练兵、案例教学、庭审观摩、联合调解等方式进行,只要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好方法,都可以用,不必拘泥于此。
(四)建立“准调解员”队伍。就我院案件来源来看,85%左右都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60%左右也是民间纠纷引起。其实,诉讼与非诉讼基本上都是在化解民间纠纷。而中国的传统是民间纠纷因民间方式化解更有效,一般就是动员纠纷双方的亲朋好友、家庭近邻共同调解做工作。基于社会法庭诉调对接的特邀调解员在数量、范围、地域的局限性,一些民间矛盾纠纷运用社会法官及特邀调解员之外的普通群众更方便、更有效,这些普通群众可称为“准调解员”。“准调解员”的确定根据具体矛盾纠纷灵活对待,由社会法庭和人民调解组织提供信息。对调解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德高望重、调解效果好的“准调解员”设立名册,调解范围由本组、本村拓展到本乡、外乡,成绩特别突出的变为特邀调解员。“准调解员”的管理参照特邀调解员进行,由社会法庭负责。
(五)探索诉调对接文化。以社会主义文化为依托,以法院文化为主导,形成“文化搭台、诉调唱戏”的独特诉调对接文化。一是把握各种节日的文化内涵,开展“主题日调解”活动,如“父亲节”、“母亲节”前开展赡养纠纷专题调解活动,让子女在伟大父爱、母爱的感召下主动认错,达成和解。二是发挥和睦历史典故的示范教育作用、挖掘、整理公众熟知、意义深远的关于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历史典故,编辑成册,或悬挂上墙。对群众起潜移默化的作用。三是审判文化、执行文化及时引领,将与诉调对接联系紧密的审判文化,执行文化内容规范、整理,提高针对性、有效性。四是借助群众文化活动开展非诉调解,结合群众文化活动的多样性、趣味性、风俗性、灵活性、地域性,将群众文化活动纳入参与、帮助非诉调解的重要方式。